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日前,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聯合出臺《廣西壯族自治區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征收管理辦法》,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征收、減繳、緩繳、免繳、分成等做了嚴格規定。
《辦法》規定,除《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控制和規范礦業權協議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80號)規定可以采用協議出讓的五種情況外,探礦權采礦權一律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方式進行出讓。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按區塊面積逐年繳納,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公里每年按1000元繳納,不足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計。由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登記發證的探礦權價款必須一次性繳納。除符合國土資源、財政部《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減免辦法》(國土資發〔2000〕174號)和該《辦法》規定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一律不得減繳、緩繳和免繳。采礦權價款在3000萬元以下的,價款一次性繳清;采礦權價款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采礦權人(申請人)一次性繳納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分期繳納,分期繳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且不得超過礦山服務年限。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固定比例進行分成,即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
《辦法》對地方留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分成進行了調整,以前地方留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由自治區統籌使用,現在按以下方式分成:資源所在地為民族自治縣的,按照自治區50%、資源所在地的縣40%、設區的市10%的比例分成;其余縣按照自治區60%、資源所在地的縣30%、設區的市10%的比例分成;資源所在地為設區的市的,按照自治區60%、設區的市40%的比例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