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性文件】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西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技術要求的通知發表時間:2017-07-11 16:29:37 作者: 來源: 地質環境處 瀏覽: 1813
桂國土資規〔2017〕4號
各市、縣國土資源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切實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減輕礦山企業負擔,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1號)有關要求,
結合我區實際,我廳對《廣西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技術要求(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方案編制要求
(一)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證的礦山全部實行礦山企業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合并編報制度。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礦權為單位進行編制, 即一個采礦權編制一個方案。方案名稱為: 礦業權人名稱+礦山名稱+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礦業權人名稱與礦山名稱相同的用一個名稱)。
方案要分別明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費用情況。
除采礦項目外的其它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審查, 依照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
(二)采礦權申請人可自行編制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方案中涉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一并取消相應資質要求。
(三) 方案編制人員不要求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編制單位要切實保證方案編制質量,保證方案符合礦山實際情況,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相關文件的要求。礦山企業和編制單位應對方案所引用相關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并按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對社會公示文本進行相應處理。
(四)方案的編制要本著保護礦山地質環境、規范土地復墾活動,提高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保障礦山及周邊地質環境安全的基本原則,突出礦山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的防范手段和恢復治理措施,確保方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在辦理采礦權變更時,涉及擴大開采規模、擴大礦區范圍、調整開采標高、變更開采礦種或者變更開采方式的,應當重新編制或修訂方案。
(六)在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時,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超過適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務期少于采礦權延續時間的, 應當重新編制或修訂。礦山企業原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其中一個超過適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務期少于采礦權延續時間的,應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七)由于政策、土地使用原因等,造成礦山未能進行建設的,礦山企業應出具礦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局會同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意見,重新對方案的費用預算和時間資金進度安排進行調整,并由受理發證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現場核實,情況屬實的,其方案服務年限可以順延,并報原審查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同意的意見。
(八)國土資源部發證的礦山方案編制按《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1號)執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和市、縣級國土資源局發證的礦山方案編制技術要求主要按《廣西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技術要求》(附件2)執行,其中涉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內容,執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有關法律、規范、規程和文件的技術要求。礦山企業在編制方案過程中, 應當充分聽取相關權利人意見。
二、方案審查要求
(一)方案審查按采礦權審批權限執行。國土資源部發證的礦山,直接將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審查;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受理發證的礦山,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委托評審機構(評審單位)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審查;市國土資源局受理發證的礦山,由市國土資源局委托評審機構(評審單位)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審查;縣國土資源局受理發證的礦山,由縣國土資源局委托評審機構(評審單位)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審查。各縣國土資源局應建立完善縣級方案評審專家庫,縣級專家無法滿足評審要求的,可從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市國土資源局的專家庫中抽選評審專家。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市國土資源局受理發證的礦山,方案不設下一級主管部門預審環節(不組織專家召開預審評審會議),但縣級國土資源局應出具初審意見。初審意見內容應包括:礦山是否符合辦理采礦許可等的條件,查明礦區是否分布有基本農田,明確礦山開采過程中,是否因壓占、挖損、塌陷等原因造成基本農田損毀,礦山開采損毀土地的地類和面積是否屬實,方案恢復治理與復墾是否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是否同意方案復墾的范圍、地類和面積等。
(二)評審機構(評審單位)應公平、公開、公正地開展評審工作,保證評審質量,并對其評審質量負責。抽選評審專家優先選擇業務能力強的行業權威專家或技術人員或專家管理部門給予較高水平評價資格的專家。一個方案原則上安排評審專家5人(復雜礦山7人),評審專家組成員應具備水工環、土地復墾、采礦、預算等專業或相關專業的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預算專家需會計師或相當級別職稱);一個方案報告表原則上安排評審專家3名,評審專家組成員應具備水工環、土地資源管理或土地復墾、預算等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工程師以上職稱(其中主審專家應當具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
(三)評審專家本著“客觀、公正、謹慎”的原則,按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相關文件的要求認真負責開展獨立評審,不受任何機構和個人的干擾。報告編寫質量達不到技術要求的,不予以通過。評審專家應實行回避制度,本單位人員不得作為本單位報告成果的評審專家。
地質環境保護要重點評審礦區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地質災害及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等內容;土地復墾要重點評審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情況,促進損毀土地優先復墾為耕地和農用地,達到可供利用狀態。損壞的耕地要復墾為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
(四)方案審查實行專家現場核查與內業審查相結合的評審方式,在會議審查前由評審機構(評審單位)派出有關專業的審查專家會同礦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對礦山現場進行核查,核對報告內容及礦山現場地質環境條件,方案有關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內容可靠性和可行性。
(五)評審機構(評審單位)組織方案審查的工作費用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市、縣國土資源局分別列入部門預算,不得向礦山企業和編制單位收取。
三、方案評審結果公示
方案評審結果公示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于實行廣西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方案公示制度的通知》(桂國土資辦〔2016〕439號)執行,經專家評審后的審定稿公示期由5個工作日改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及時向社會公告審查結果。公示期內存在異議的,由相應礦山發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
四、監督管理
(一)礦山企業應當依據經審查通過的方案,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局報告當年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工作情況,并由縣、市國土資源局逐級匯總報告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按照有關規定以抽查形式對經國土資源部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審查的方案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三)市、縣國土資源局對屬地所有礦山企業方案的執行情況負主要監督責任,要按照權力、責任清單和“雙隨機一公開”等要求,切實加強對方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督促企業按方案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工程,礦山企業不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對未按規定履行地質環境治理與土地復墾義務的礦山企業,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責令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批準設立新的采礦許可權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不得批準其申請新的建設用地。
五、其它要求
(一)根據《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財政廳 環境保護廳 能源局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工作方案》(桂國土資發〔2016〕47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西采石場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7〕5號)要求,本文下發之日起實行采石場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采石場礦山地質環境治恢復理與土地復墾方案同步編制、同步審查、同步實施的三同步制度和社會公示制度;從2018年1月1日起,全區全面實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同步編制、同步審查、同步實施的三同步制度和社會公示制度。評審組織形式由負責組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單位商礦山地質環境治恢復理與土地復墾方案審查組織單位確定。
(二)礦山企業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的方案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工作,其施工設計不需要報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批復,工程施工是否執行招投標和監理制度由礦山企業自行確定,負責驗收的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作強制要求。但礦山企業所申請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竣工驗收相關材料內容應該符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要求與驗收規范》(DB45/T 701—2010)等有關規定。
(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西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技術要求〉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4〕84號)及其附件同時廢止。
(四)本通知有效期5年。
附件:
2.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1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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